根据《tyc8722太阳集团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研究生院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质量,保证分委会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会议,每年初公布当年召开会议时间范围。
二、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学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当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学院将审查合格的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学位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查重,并依据《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通过会议对学位申请人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决定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两年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五、学术成果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须严格根据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规定,满足相关要求后提交学术成果材料,重新申请学位。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建议授予学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审议其学位申请。
七、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特殊情况除外)、委托投票的方式。
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或调整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发表规定,将修订的学位标准及学术成果发表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
九、本细则由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2022年4月10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2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