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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办理户口、档案保留学校两年手续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阅读次数:
各学院(系、所):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19号文件有关精神,我校对2012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继续执行户口和档案保管在学校的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未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口和档案保管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包括:未落实就业单位、灵活就业和参加国家项目的毕业生;
    不包括:已签订就业协议、已录取研究生和上海生源毕业生。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5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办理地点:经纬楼一楼多功能厅
三、其他事项:
1.办理保管手续者需带身份证、学生证和两年的医疗保险费400元;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凡逾期不办保管手续者,按回原籍就业处理,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3.已签订就业协议者,不得办理户口和档案保管在学校手续。凡擅自签订户口和档案保管在学校协议的,均视为无效协议;
4.在保管期限内,毕业生需解除协议,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必须持“上海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到学校办理户口和档案回原籍手续;
5.学校保管户口和档案的期限为2012届毕业生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保管期满,学生必须持“上海高校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到学校办理户口和档案回原籍手续。超过两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打印回原籍的报到证。
6.各学院派一名负责就业的老师到现场审核。
特别提醒:凡是想进沪就业申办上海市户籍的毕业生,必须按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即使办理了户口和档案保管在学校的手续,逾期未办理上海市户籍手续或申报未通过的毕业生,今后只能是通过申报上海市居住证方式(户口回原籍后方可申报)在上海就业,或者是在其它省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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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4日